四、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职责分工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做出统一部署,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清理整顿农民建房收费的责任。
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
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五、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9月底完成。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收费,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要组织各个收费执收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查。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001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和专项检查阶段,于2001年12月底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批准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标准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向农民公告。
农民建房收费检查工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1]31号)规定,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村电价、报刊摊派、达标升级专项治理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各地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八个禁止”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