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未按规定程序经国家或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建房审批的各个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全面检查农民建房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反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以及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农民住房建设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过专项治理,实现农民建房收费明显减少,农民建房负担明显减轻的基本目标。
三、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基本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九五”期间出台的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的规定,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继续收取的要严肃查处,变换名目收取的要坚决纠正。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对农民建房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省物价、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农民公布。
未经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乱收费;凡是利用行政审批、发证之机,搭售、推销商品,强制农民接受服务、收取违反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费用,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凡是超出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标准的收费,其超出部分属违法收费、乱收费;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审批职能,向农民收取法律、法规、规章上没有明确,也没有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费用,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以上违法收费和乱收费要一律取消。收费执收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