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失效]

  第八条 控制区范围包括:
  市区东至滨北铁路线,西至何家沟东岸,南至哈尔滨南站铁路线,北至松北新区呼兰堤,以及平房区建成区。
  第九条 无燃煤区范围包括:
  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地区:东至颐园街,西至海关街,南至银行街、建筑街,北至哈尔滨火车站主楼的区域。
  秋林和博物馆广场地区:东至吉林街,西至海关街,南至花园街,北至邮政街的区域。
  兆磷公园地区:东至地段街,西至尚志大街,南至森林街,北至友谊路的区域。
  中央大街街区:东至尚志大街,西至通江街,南至经纬街,北至 友谊路的区域。
  中山路路段:马家沟河至务政府广场两侧。
  太阳岛地区:太阳岛岛内、上坞、月亮弯区域。
  第十条 无燃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的期限前,可暂时使用型煤。
  第十一条 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生活供热设施,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或者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型煤及其它洁净煤技术,不得直接燃用原煤。
  第十二条 建成区内使用10蒸吨/小时(含10蒸吨/小时)以上供暖锅炉的单位,供暖期间应当实施24小时低温连续供暖。
  第十三条 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企业和使用1蒸吨/小时以下(含1蒸吨/小时)锅炉、茶炉、大灶的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财政拨款的用煤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招标采购的型煤。
  第十五条 控制区内的煤炭销售场(点),应当经销型煤。
  第十六条 型煤生产企业,应当经市环保部门组织检测机构,对型煤样品进行污染控制指标检测,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型煤检测合格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十七条 型煤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型煤产品进行严格检测,产品合格方可出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