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2004)(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2001年9月26日)
第一条 为防治原煤散烧产生的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原煤散烧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建成区内坚持调整燃料结构,改进燃烧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型煤及其它洁净煤技术,控制和削减烟尘排放总量的原则,保证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在国家规定的限期内,达到二级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原煤散烧污染防治管理。
规划、建设、煤炭、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 对研究、开发防治大气污染技术和使用清洁能源、型煤及其它洁净煤技术的,经贸、科技、环保等主管部门和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六条 在建成区内划定原煤散烧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和无燃煤区,控制区和无燃煤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在政府规定期限内,做出使用清洁能源或者型煤及其它洁净煤技术的实施计划,并向环保部门申报。
环保部门应谷根据其申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提出限期使用清洁能源或者型煤及洁净煤技术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区和无燃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实施计划,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清洁能源或者型煤及其它洁净煤技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