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
所办各类经济实体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1]4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及《山东省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鲁劳发[1998]195号)规定,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工作已经结束,并纳入了山东省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因此,原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鲁劳发(1998)195号文件第一条不再执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凡行业移交时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的原行业统筹单位所办各类经济实体(含集体企业),应参加其单位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