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时间为2002年10月至11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02年10月份进行自我总结,认真搞好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或走了过场的要进行整改,务必达到要求。省将于2002年11月统一组织检查。2002年底,省政府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当前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整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领导要亲临一线督促检查,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执法,改善本地区执法环境。要定期听取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和分析研究交通安全形势,及时部署和协调、解决本地区交通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部门配合,实行齐抓共管。各地要严格实行领导责任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落实目标任务,加强部门之间的支持和配合,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要坚持依法行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同时,要坚持文明、公正执法,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切实做好法制宣传保障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全面清理与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相矛盾和冲突的地方性法规,研究出台相关规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围绕各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舆论宣传,为整治工作营造强大声势和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集中整治与日常严管相结合,统一行动与因地制宜相结合。要以集中整治行动为动力,推动和深化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和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做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集中整治突出问题的同时,不放松对其他严重违章的纠正和处罚。各地在按照本方案统一部署开展工作的同时,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首先解决本地区最突出的问题。
(六)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整治中,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今后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有关证照的发放和审批、单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等各个环节实施检查,坚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把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同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和各执法部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