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江西省“十五”
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字[2001]69号 2001年10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关于《江西省“十五”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分工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十五”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分工实施意见
(省计委 2001年9月25日)
为了更好地实施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设十大基础工程,促进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今年7月20日省政府全体会议对下半年有关工作的要求,对“十五”期间重大建设项目按照行业和隶属关系,将责任目标分解到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项目责任单位全过程负责制,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十大基础工程项目,均列入省重点工程或视同省重点工程进行管理。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大力支持重大项目的建设,配合项目责任单位做好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实施工作,为重大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将所承担的重大建设项目列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根据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提出年度计划,确定工作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项目计划的执行;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省政府和省重点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三、项目责任单位对未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应按照基建程序,认真编制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和有关建设条件,组织好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如期开工和建设;对已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要抓紧组织实施,按计划工期建成投产,尽早发挥效益。
四、建立定期协调制度。省政府每半年举行一次重大建设项目协调会议,由各项目责任单位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对因自身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重大项目建设的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省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必要时可追究项目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对因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中止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向省政府作专门汇报;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大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省政府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对负责人给予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