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1]102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0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对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多渠道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省级有关部门近期对这些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看,仍有一些地区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对再就业优惠政策不熟悉,少数基层部门和单位对下岗失业人员乱收税费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解决检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下大力抓好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多渠道再就业,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积极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紧迫任务,也是有效缓解我省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主动、积极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已领取《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需要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已办理《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需要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后,虽已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但需要再就业并已办理了《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比照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帮助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应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并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审批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证照办理费用。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工商、城管、卫生、公安、文化、质监等有关部门两年内免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