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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35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认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查隐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地质现状调查和险情巡查。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因人为工程诱发的灾害点、危险点和危险性大的高陡边坡,要及时通知责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对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止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调查评价工作,认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经申报并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纳入“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计划”的县(市),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认真做好调查、区划和防治规划工作。省、设区市和地质灾害重点县(市)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要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工作。
  城镇人口密集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城镇规划和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中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质情况尚不清楚的,必须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城市新规划区用地,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争取在2至3年内全部完成。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内要对上述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认真做好相关的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要实行重点管理,加强跟踪管理。严格控制有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人为工程活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限期改正和治理,逾期不改正和治理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的山区斜坡谷地,和有可能存在溶洞、土洞等隐患而发生地面塌陷的平原地区进行修路、建房、采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已建工程存在隐患的,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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