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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三、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停止收费,不得擅自恢复或变相收取,更不能变换名目越权设置新的收费项目。
  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乱收费行为反弹,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搞好住房建设收费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按原标准、原范围收费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安排。
  我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将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近期向社会公布:“两管三线”(燃气管、自来水管、电力线、电话线、有线或光缆电视传输线)安装工程的材料费等相关价格,由省物价局从严另行核定。

  附件:

我省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一、房产部门
  1.安居工程管理费;2.房产转让交易管理费;3.房产交易手续费;4.房地产交易费;5.房地产纠纷仲裁费;6.房地产纠纷仲裁立案费;7.房地产抵押管理费;8.房产抵押贷款登记费;9.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0.房产建档费;11.产籍资料查阅费;12.房屋租赁管理费;13.鉴证费;14.监证管理费;15.管理费(向经济适用房施工方收取);16.登报公告费;1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综合费;18.质量保证书工本费;19.住宅使用说明书工本费;20.信息网络服务费。
  二、建设部门
  1.建设档案管理费;2.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6.试压费;7.县城规划费;8.建制镇规划费;9.鉴证费;10.建筑施工服务费;11.规划服务费;12.基建卫生费;13.建筑物验线费;14.占用公共设施费;15.用水增容费;16.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17.城市绿化保证金;18.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
  三、自来水公司、节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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