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2001年9月24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较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对全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涉及住房建设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58项(详见附件)。这些收费项目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部予以取消,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同时,凡与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似的收费项目,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取。
二、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为贵阳市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收取,省内其它地区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4‰收取。
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来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6%降低为0.4%。
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小城市由原不超过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降低为不超过2‰,中等城市由原不超过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降低为不超过1.5‰,大城市由原不超过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5‰降低为不超过1.2‰。
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原按价款的1‰降低为按价款的0.7‰计收(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50%)。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原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降低为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50%)。
我省征地管理费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为:(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二)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8%收取。(三)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