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科技成果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费[2001]177号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关于转报四川省科技成果档案馆〈关于申请调整科技成果登记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的函》(川科成函[2001]10号)收悉。为提高我省科技成果档案管理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考虑省科技成果档案馆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实际现状,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科委《关于颁发国家科技成果证书的通知》([1989]国科成字01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工本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89]278号),同意对科技成果登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即《科技成果登记证》和《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工本费,单位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个人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