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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
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批复
(厦府办[2001]226号 2001年9月28日)


市人事局:
  厦人(2001)95号文悉。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市二次创业的要求,适应国内人才竞争格局变化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调整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意见,批复如下:
  一、两院院士和我市确认的重点人才,采用不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等“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应聘工作、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购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二、今后在办理引进人才时,不分男女,允许单方调入。
  三、取消原规定不能向边远省区、山区地区主动发商调函的限制。只要是符合引进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人事局均可主动发函商调。
  四、只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均可随父或随母迁入。
  五、接收已婚毕业研究生,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可办理随迁。
  六、引进人才不受在调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入户的限制,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其居住地(应提供住房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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