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引黄济青工程
向青岛市供水基本水量和基本水费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1]308号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青岛市物价局:
为适当解决引黄渠首水价提高等供水成本增支因素对引黄济青工程正常运营的影响,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在考虑青岛市承诺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供水方协商,并报省政府同意,对引黄济青工程向青岛市供水的基本水量和相关水价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基本水量调整为9000万立方米(不含向黄岛区的供水),基本水费相应调整为8212.5万元。年用水量不足9000万立方米时,青岛市按9000万立方米用水量付基本水费。
二、年用水量超过9000万立方米后的计量水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60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即:每立方米0.825元。基本水费缴纳的时间、次数及缴款相应比例等有关事项,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3]11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