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日
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央和省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要求,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现对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和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应将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年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 ,以目标责任制的形式层层分解,强化考核,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在政府领导下,计委、经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民政、物价、市容、监察等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的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力争“十五” 期间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确保全市就业局热稳定。
二、加强对劳动就业岗位的管理和控制
下列岗位从严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未经劳动、工会部门同意,不得招聘外来劳动力:商场营业员、宾馆服务员、物业管理员、市场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员。
下列岗位使用外来劳动力不得超过40%:卫生保洁、护工、保绿、保养、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所有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招用外省中专(含)以下学历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含)以下的外来劳动力(建筑、矿山作业工程除外)。
改革、改制或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实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不得招用外来劳动力。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调控能力。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主主原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就业岗位的开发、督管和利用。各类用人单位出现空缺岗位的,应当按规定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空岗信息,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