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播、电视媒体每套节目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二)电视媒体在19∶00时-21∶00时时间段每套节目不少于该时间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体每年刊出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大型户外牌匾、大屏幕、车体,每年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数量的3%;
(五)灯箱、霓虹灯、印刷品、招贴及其他形式广告发布者,执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数量。
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数量发布公益广告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减、免、缓发布。
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的,设施所有(使用)人应将其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所有(使用)人无力发布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发布。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在每月月底前,持上一月份发布公益广告的脚本、图样、文字、录音、录像等资料(户外广告还需提交位置图),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组织市广告协会等单位,定期进行优秀公益广告评选活动,具体办法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评为优秀公益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表扬奖励,并可将作品展示、出版和推荐参加国家、省级评选。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不按规定的时间、数量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闲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骗取公益广告备案登记的,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