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消防队(站)建设。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消防站的建设,解决现有市区消防站缺少和布局不合理的现状。“十五”期间,西安市要新建2至3个公安消防队(站),宝鸡、咸阳、渭南、汉中、杨凌要各新建1至2个公安消防队(站),其余地市要尽最大努力解决城市消防用水问题,改善和加强现有消防队(站)的营房设备和装备。
2、抓好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查论证,制定计划,分期分批解决城市消防给水设备滞后的问题。按照“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到2005年,县级市(包括县城)消火栓不低于应建标准的50%,地级市不低于70%,西安市不低于80%。新建城(市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一步到位,不欠“新账”。
3、完善119消防指挥中心建设。西安、宝鸡、渭南要进一步完善已建立的集中受理火警系统,2003年底完成与辖区中队的终端计算机联网,实现有线和无线通信联网运转;咸阳、汉中、铜川、杨凌2003年底建成119集中受理火警指挥中心;2005年底前省公安消防总队建起比较先进的消防指挥中心,并与关中五市实现有线、无线自动通信联网:全省公安消防中队实现三级组网。各指挥中心与驻地供水、供电、供气、治安、救护、交通、环保等部门应设置快捷的通信手段。配有消防通信指挥车的地市,2001年底配齐指挥车应装备的通信指挥器材;未配有指挥车的地市2001年底前配备一辆指挥车,2002年底以前配备车辆所需的通信指挥器材。
四、加强消防装备的配备
“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配齐消防车辆装备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力争在2004年底前使全省公安消防队(站)消防车辆装备达到应配标准,按标准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要加强对特勤消防队(站)和标准普通型消防站化学侦检、洗消、机动破拆、排烟、照明和起重、堵漏等抢险救援装备器材的配备,争取在2004年底前达到应配标准。
五、全面推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法》、《
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单位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重点建立和完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逐步形成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增强自防自救的能力。各企业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不得因招商引资而降低消防安全要求,切实把好消防安全的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