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把消防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对消防的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基本达到全国中等或中上等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各单位、各系统、各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坚持以防火、灭火为中心,改革和加强消防工作,促进队伍建设,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能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防科技和教育水平;大力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
消防法》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努力实现控制一般火灾,减少重特大火灾,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目标。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
消防法》的规定,把确保消防安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对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化要求。各地、市对消防事业的投入不能低于财政收入的5‰。政府与各单位、各系统、各行业要建立和完善责任制网络的良性运行机制,从责任书签订到考核考评、奖惩兑现都要落实到位,防止流于形式。
二、认真搞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
要努力适应“十五”期间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实际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按照《
消防法》、《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城市、城镇消防规划的制定、修订,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之中同步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修订,县和县级市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今后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予批准。
三、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