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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总工会关于对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总工会关于对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
模范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1]139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中省直在哈单位:
  为保证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待遇不降低,根据《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2000年59号令)规定,现就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有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要为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参加统筹,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工单位的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使用。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外支出列支,企业单位在福利费中列支。
  三、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住院就医,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自负部分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可由补充医疗保险给予解决。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四、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就医时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情况下,现金支付部分按以下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一)建国前老工人现金支付部分百分之百给予补助;
  (二)市以上劳动模范经市总工会审核,获1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现金支付部分补助25%;获2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现金支付部分补助50%;获3届和3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现金支付部分补助75%。获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现金支付部分补助100%。
  五、对破产的用人单位,除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退休、退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还要为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缴足至70岁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撤销、解散的用人单位也要按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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