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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3、论证部分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会计学原理和基本方法,对检验所见事项进行鉴别和分析,力求论述充分,逻辑严密、没有歧义。
  4、结论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书》的核心,鉴定结论应当是检验和论证的自然结果和必然结论。如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同,应指出鉴定原理、程序以及与原鉴定结论的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还应当把在检验部分涉及的所有材料作为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附在其后。
  (三)《司法会计鉴定书》一式二份,1份交委托单位,1份由办公室归档。
  七、鉴定时限
  司法会计鉴定从接受委托起,一般应在45日内完成;重大、疑难、特殊的案件经司鉴委办公室批准后可再延长30日。
  八、权利义务
  (一)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包括各类账册、银行财务凭证、报表以及有关经营活动的函件与合同文本等。
  2、查阅鉴定所需的案卷材料,征得司法机关同意,询问与鉴定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
  3、对不合法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委托,可以拒绝。
  4、独立行使鉴定权,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非法干涉。与其他专家意思不一致时,可以保留意见。
  5、按有关规定取得鉴定报酬。
  6、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了解专家委员会工作情况、对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
  2、接受指派参加有关司法鉴定。
  3、鉴定人员如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案件鉴定结论有直接利害关系及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委托人也有权要_求其回避。
  4、鉴定人员应对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保密。
  5、接受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指派出庭作证。
  6、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九、收费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收费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共同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
                                     20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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