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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3、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
  四、委托与受理
  (一)委托要求:
  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暂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可向办案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向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委托。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在提出鉴定委托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鉴定委托书》,内容包括案情摘要,鉴定要求,委托人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2、《送检材料清单》和移送的账册、凭证等材料。
  3、原《司法会计鉴定书》。
  (二)审核受理:
  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接到委托后,应审查鉴定内容和要求,核对送检材料的名称、数量:
  1、决定受理的案件,填写《司法会计鉴定受理登记表》。
  2、需要补充材料的,退委托人补齐材料后再决定受理。
  3、需要修改鉴定要求的,同委托人协商后,重新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
  4、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五、鉴定程序
  (一)组建专家鉴定组:
  专家委员会接受鉴定委托后,应组织5名以上单数的专家共同鉴定,并确定1名专家为组长。确定专家人选时原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二)组织专家鉴定:
  1、确定鉴定方案、检验方法和步骤。
  2、查验送检账册凭证,审核相关会计资料,查明账目、资金、财产等之间的关系。
  3、专家集体讨论,如专家意见不一致时,鉴定结论采纳多数专家的意见,同意鉴定结论的专家应在鉴定文书上签名。
  (三)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如能提供新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的,经司鉴委办公室同意,可另组织专家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六、鉴定文书
  每次鉴定完成后,专家委办公室应制作鉴定会议纪要和出具鉴定书。
  (一)鉴定会议纪要应写明组织鉴定时间、地点、案由和参加鉴定会议专家讨论的各自意见及结论。鉴定会议记要由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二)《司法会计鉴定书》应明确、完整、客观,内容应包括绪论、检验、论证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1、绪论部分应包括委托人、委托时间、案情摘要,送检材料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2、检验部分应根据客观全面、详略适当、便于引用、方便审核的原则,以及检验材料的情况和阐述问题的需要,确定具体表述内容和表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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