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
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司鉴定办字[2001]5号)
各司鉴委成员单位,各区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院、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为规范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证据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结构
(一) 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由本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组成,受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二) 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 均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聘任,有效期为2年。
(三) 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 组织本市司法会计鉴定的复核鉴定。
(二) 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
(三) 组织开展有关司法会计鉴定的学术研究、理论探讨。
(四) 制定本市有关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等工作标准。
(五) 其他由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承担的工作。
三、范围与管辖
(一)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涉案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鉴定和判断,包括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以及部分民事、行政争议案件。
(二)鉴定管辖
1、本市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原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复核鉴定。
2、本市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对原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异议、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复核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