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新欣旅行服务公司行包代理收费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1]103号 2001年9月29日)
武汉铁路新欣旅行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欣旅行服务公司行包一体化收费的请示》(公司报[2001]013号)收悉。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客户要求,你公司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行包快运全程服务。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客户自愿的前提下,开展行包运输代理并收取费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包代理为一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收费标准内包括铁路运杂费、汽车短途运费、装卸费、仓储保管费、标签费、服务费等、除代理费外,不得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此标准为最高上限,你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合同货物价值批量不同予以下浮。
二、行包代理必须明码标价,并张榜公布,坚持客户自愿的原则,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