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1]90号 2001年9月29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通知如下:
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其计算扣除20%费用的依据是每次收入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即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8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20%)
准予扣除项目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
六条“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