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藏价费[2001]93号 2001年10月10日)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价格的报告》(藏工商[2001]145号)文悉。根据国家工商局、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工商[1990]第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工业品买卖合同(藏汉两种文字)每份1.30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藏汉两种文字)每份2.60元;房屋租赁合同(藏汉两种文字)每份1.40元;柜台租赁合同(藏汉两种文字)每份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