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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字[2001]264号 2001年10月10日)


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电网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66号)批复我省的电价方案内容,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方案中计入你公司投资建设清江高坝洲电站等外送工程资金80544.53万元,按20年计算,年还本付息11344.99万元,按373.12亿销售电量测算每千瓦时0.3041分。
  二、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南宁电价工作会议调整供电成本计算办法的规定测算,调增你公司供电成本4003.3万元,按373.12亿销售电量测算每千瓦时0.1073分。
  三、考虑到一九九九年由于天旱,水电欠发电量由火电多发,导致你公司购电成本上升,为保证你公司能正常经营,国家在批复我省今年电价方案中给予了一次性补偿,因此,你公司应严格执行规定的上网电价,对上省网电量不得打折,同时,一年后将这部分空间用于解决其他电价问题。
  四、由于发电成本上升,国家计委1999年调整了葛洲坝电厂和丹江电厂的上网电价,考虑到陆水电厂也存在发电成本上升的实际情况,将陆水电厂的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18元调整到每千瓦时0.20元。
  五、为解决恩施州集资电厂上省网结算点由恩施州旗峰坝移至宜昌小雁溪所产生的线损问题,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决定将恩施州集资电厂上网电量从旗峰坝到小雁溪7.5%的线损在全省销售电价中分摊(即恩施州集资电厂上网电量在小雁溪结算点按各厂上网电价加7.5%线损执行)。请你们认真做好清算工作。
  六、为解决五三农场因农排电量大,执行计价格[1999]1094号文件规定的县以下趸售电价标准困难的实际情况,将五三农场售电价格改县以下趸售为县级趸售。
  七、一九九七年方案中计入解决罗田县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现行趸售价格导致购销价格倒挂的价差,继续用于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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