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地级市的市郊建制镇,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也可纳入改革的范围。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得单独落户。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可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三、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凡要求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现住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即申请人原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村(居)委会的证明和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现住地合法的房屋产权或者使用证明,入户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当地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招工、录(聘)用证明,投资合同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稳定生活来源的担保证明等,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公安局审批。经批准同意落户的,发给《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落户人员的待遇和户籍管理
在小城镇落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城镇常住户口管理办法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逐人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换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报时按城镇非农业人口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