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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面
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1]64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0月12日

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湖北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完善全省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7]8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发[1999]23号)以及省公安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鄂发[1999]23号文件认真做好中心镇和重点口子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鄂公通字[2000]76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小城镇的建设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以及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我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为小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保持社会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通过改革,以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为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各地要统筹考虑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并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落户条件和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先行改革,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也可暂缓改革。不要一哄而起,一哄而散。三是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一刀切”,坚决避免因改革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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