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承重部位砌筑砂浆的强度;
3、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4、 结构工程中的钢材及其焊(连)接接头;
5、 墙体材料;
6、 防水材料;
7、 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给水管材及管件;
8、 入户的低压电线、电缆;
9、 土方工程的压实系数;
10、 承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11、 其他必须见证送检的成品、半成品和材料。
第二十六条 单位建筑工程执行见证送检的批次不得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应检验总批次的30%,其中单个检测项目不得少于2个批次(不含复检样)。由检测单位执行的抽样检验的批次可作为见证送检的批次。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建设(或监理)单位应设置施工现场取样员或见证员岗位,明确岗位责任,执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见证员由该工程建设(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工程检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企业、检测单位和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施工企业应按照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的规定,与建设(或监理)单位共同编制“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实施计划”,并报送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试验)机构。
第三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做见证记录。取样员负责填写见证取样记录表,并在样品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由见证员和取样员共同签字认可。
第三十一条 样品的送检及检验委托手续的办理由取样员负责,见证员必须伴送并签名确认。签约的检测单位应核对检验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检验。
第三十二条 检验委托单、取样记录单应作为检测单位的原始资料之一存档。检验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及取样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见证送检”等字样。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应建立见证送检执行台帐,“见证取样记录表”及“见证送检汇总表”(附件二、三)应归入施工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