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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不设试验室的企业可以委托一家检测单位实施企业质量内控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保资料,但不得将单位工程的同一产品(或检测项目)的检验工作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否则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保资料。
  第八条 委托检测的施工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提交工程质量检测的技术服务合同。
  第九条 检测(试验)机构在进行资格申请确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检测(试验)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
  2、检测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上岗证;
  3、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4、试验室质量管理手册及相关程序文件;
  5、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依照附录B《厦门市建设系统检测(试验)机构资格评审细则》及附录C的规定,对检测单位、企业试验室的资格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报告予以审批确认,并颁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检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资格证书)和检测专用章,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企业试验室应在资格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资格复审申请;复审合格后,换发检测资格证书和和检测专用章。
  第十二条 检测(试验)机构应按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参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检测(试验)机构应颁布并执行《质量管理手册》及相关操作程序文件,《质量管理手册》应参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规定编写。
  第十四条 计量器具的校验及检验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当所用器具无国家或地方性的校验规程时,检测(试验)机构应制订相应的校验规程,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检测(试验)委托单、原始记录单、取样记录单等原始资料应分类建立台帐,并统一编号,相互衔接,不准随意涂改或抽撤。原始资料及台帐等检测(试验)技术资料应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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