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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检测(试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资格年检管理。

第二章 检测机构与检测管理

  第四条 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分为两类: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
  检测单位系指已取得“CMA”标志使用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从事承检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应用等经济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试验)机构。
  企业试验室系指由在厦注册的施工或建材企业设置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测(试验)机构。
  第五条 检测单位可在以下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检测工作:
  1、建设工程以及工程所用的材料、构件、制品以及有关设备等的质量检测(试验)工作;
  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鉴定和质量纠纷的检测工作;
  3、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估工作;
  4、从事检测试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 企业试验室是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承担本企业承建(包括总包)的工程质量检测或本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企业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检验能力(见附录A);企业配置其他检测手段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检测单位、企业试验室应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企业试验室对外接受委托或超越资质范围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保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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