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保持在正常范围,但部分区县人口性别比尤其是二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时有出现,对进一步优化我市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实施意见》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采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增强育龄人群的法制观念和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执法,保证《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包括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B超机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使用制度,从事终止妊娠药物、B超和染色体、终止妊娠手术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终止妊娠类药物专营和使用制度,孕期随访服务制度,有奖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由区县计生委或委托区县计生服务站负责组织允许终止妊娠的鉴定工作,并由其出具允许终止妊娠的证明。因特殊情况未经鉴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由施术单位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二是严把人员关。选用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的人员从事有关工作,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三是计生、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计生科字(1999)299号文件规定条件,把好从事B超、染色体技术、终止妊娠类药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单位的审批关,禁止个体行医者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四是做好服务工作。与孕期保健服务结合起来,把终止妊娠孕妇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搞好随访。在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同时,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一方面结合计生部门孕期保健全程服务,通过有奖举报等措施,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另一方面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工作检查,确保
《规定》及《实施意见》顺利贯彻落实。
(三)严格执法。必须及时查处、严厉打击违反
《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及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
《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
《规定》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三条及《实施意见》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
《规定》的孕妇,按照
《规定》第
十一条及《实施意见》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