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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敦促偷逃抗税及欠税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清缴欠税的通告

海口市关于敦促偷逃抗税及欠税违法
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清缴欠税的通告


  为了整顿和和规范我市地方税收秩序,有力地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刑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偷、逃、抗税及欠税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限期投案清缴欠税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1994年以来,凡是偷、逃、抗税及拖欠各类地方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制售、使用假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2001年10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缴纳或解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纠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偷、逃、抗税及欠税的企业和个人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缴清应纳税款或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将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构成涉税犯罪投案自首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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