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四证”的审核发放。自2001年9月16日起,煤矿“四证”的审核发放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四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发证照的,要严肃查处;导致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负责审核发放“四证”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2001年9月16日前发放的有关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有关部门要在2001年10月底以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小煤矿,经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要重新核发新证;经整顿验收确认需关闭的小煤矿,有关部门要在2001年年底以前全部注销或吊销其有关证照。
(六)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暂停对小煤矿审核发放新的“四证”。
(七)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小煤矿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应对小煤矿用工依法进行监管。小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女工从事井下劳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取得实效。关闭整顿小煤矿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形势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狠抓工作的落实。省政府成立以副省长张以祥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孔令晨、省经贸委主任范保国、省煤炭工业局局长高国安为副组长的河南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高国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省辖产煤市和产煤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验收工作。省检查验收领导小组由经贸、煤炭、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劳动保障、电力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经贸委: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度及质量。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认证工作,负责制定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及关闭矿井标准。负责检查验收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