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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煤矿开采及煤矿污染源治理符合环保要求,通过县(市、区)级煤炭主管部门的环保监测认证。
  5.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征求省煤炭工业局的意见后审查批准。确保无越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保持矿业秩序良好。
  6.小煤矿要具备适度生产规模,其实际生产能力原则上不低于6万吨/年(由省辖市煤炭主管部门认定)。
  (三)验收方法和程序
  小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程序如下:
  1.小煤矿首先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复工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复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煤矿进行初验,符合标准的由乡镇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县(市、区)煤矿复工检查验收领导小组。
  3.县(市、区)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接到复工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煤矿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表”,经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省辖市煤矿复工检查验收领导小组。
  4.省辖市煤矿复工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接到复工验收表后,要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市由市政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
  5.省煤矿复工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接到煤矿复工验收表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经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经省政府批准后,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小煤矿为其井下作业人员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7.小煤矿凭有关文件到省国土资源、煤炭、工商等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换证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8.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验收结果于2001年11月底前上报省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整顿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验收的矿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各级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已有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并依法严肃查处。
  (二)在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一律不得审批新建小煤矿项目。
  (三)严格新建煤矿的审批程序和标准,防止重复建设。“十五”期间新建煤矿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新建煤矿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煤矿建设布局和“三同时”(即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产小于6万吨的小煤矿原则上不予审批);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条件;实行壁式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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