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省辖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如下工作:
(1)妥善安置被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发给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2.国有煤矿企业的矿办小井加与国有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所在煤矿重新安置。对已被所在煤矿安置或失业后重新就业的职工,由其安置单位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关闭小煤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属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的,原则上由国有煤矿承担;其他关闭的小煤矿原则上由地方承担。关闭小煤矿和职工安置任务重且确有困难的,按《通知》规定适当予以补助。
二、切实搞好小煤矿停产整顿工作
(一)“四个一律关闭”之外的所有小煤矿,均属整顿范围。
(二)小煤矿整顿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整顿的重点是:煤矿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矿井生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煤矿矿长是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有无有效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有职业资格证书;煤矿开采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矿业秩序是否良好。
(三)小煤矿整顿工作原则上2001年年底结束。停产整顿矿井经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于2001年年底前依法予以关闭。
三、明确标准,严格验收
(一)验收前提条件:全县(市、区)境内没有无证矿井,没有死灰复燃矿井,已确定关闭的矿井一律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毁闭井筒,停产整顿期间无擅自生产现象。
(二)验收标准:
1.符合《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30条)和《乡镇集体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10条)规定。
2.煤矿生产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规定,井下开采实行全风压通风。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指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井下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变配电工、火工品管理员、通风机司机、通风工、防尘工、水泵司机、信号工、电气焊工、把钩工等)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非特殊工种井下工人,必须经煤矿或煤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入井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