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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10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与国办《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关闭小煤矿工作进度
  (一)关闭小煤矿的范围: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必须坚决全部予以关闭。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01年10月底前按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二)对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小煤矿界定有异议的,由省辖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煤炭工业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商定,对确属关闭范围的小煤矿必须于2001年10月底前按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三)关闭小煤矿的标准: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办矿批准文件,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矿长资格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营业执照;
  4.生产建设和地质资料上交煤炭管理部门;
  5.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在市级以上报纸发布公告;
  6.拉倒井架、毁闭井筒、拆除设施、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四)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一律按无证开采论处,在省、市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立即予以关闭。省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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