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审核区内机构送交的材料无误后,注销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第八条 外汇局对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按年度进行检查。外汇局按照《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及其他联合年检的规定,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外汇局比照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规定,通过对区内其它机构提交的《外汇帐户年检报告》、《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的审核,对区内其它机构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自办理外汇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或者连续一年未开展任何外汇业务活动的区内机构,外汇局将签发撤户通知单,通知银行撤户,注销其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第三章 外汇帐户管理
第十条 区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金融机构进驻区内营业前,区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在大连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因企业业务特殊需要,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规模、守法经营情况批准其在区外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区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外汇帐户。
第十一条 区内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办理定期存款按照区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内机构申请变更开户行,以外汇局审核同意后,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批准书和《登记证》到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区内机构应将原开户行出具的《销户证明》交回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 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三条 区内机构结汇需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妥善留存区内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提交的相关凭证和单据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五条 区内机构之间所有外汇支付,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等凭证。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还应当提供海签发的转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