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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大汇发[2001]25号 2001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保证外汇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根j据《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大连出口加工区的外汇收支、外汇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三条 区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办法》及本细则和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
  第四条 区内机构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二章 外汇登记

  第五条 区内机构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审批机关设立该机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第六条 区内机构有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情况时,应当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证》,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区内机构发生转让、增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当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证》、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合同、章程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区内机构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解散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证》、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董事会清算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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