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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及其缓征范围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及其缓征范围的函
(皖价费[2001]334号 2001年10月23日)


巢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缓征范围的请示》(价行费字[2001]第173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和收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1]6号)中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项目,与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水利系统收费项目是一致的。在农村收取部分继续缓征5年的规定,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有关政策的延续。该收费项目与《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68号令)中的“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为同一项目,执行省政府皖政(2001)6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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