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
革命伤残军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50号 2001年10月12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后的实际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待遇,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关心国有企业下岗革命伤残军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革命伤残军人为国防建设作出过重大贡献,属于特殊的保障对象,应得到各级各部门及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地在企业改制时,要尽量避免革命伤残军人下岗,企业岗位空缺和生产发展增加人员,要优先安排革命伤残军人上岗。对有工作能力的下岗革命伤残军人应尽量重新安排就业,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要优先录用下岗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工资福利待遇应与本单位因公(工)致残的职工同等对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下岗伤残军人的再就业培训。伤残军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商和生产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给予扶持。
二、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革命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对目前已下岗的国有企业革命伤残军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除享受伤残保健金外,应按政策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或者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月发放生活费。要落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切实保障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