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
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高校后勤管理体制改革。2001年年底前,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后勤服务机构都必须从高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实体,转制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可以由高校出资组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由高校联合其他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转制后的实体按企业财务制度设置独立财务机构,业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明确后勤实体经营服务范围。凡属校内后勤服务性质的项目及相应资源与高校分离,列入后勤经营服务范围,主要包括:高校的餐饮业、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教学科研设施的物业管理、卫生保洁、校园绿化、教育商贸、接待服务、交通运输、托幼园所、校舍维修、通讯和水、电、气、暖运行,以及后勤实体自筹资金创办的其他服务项目。各高校后勤实体规范分离后,校内其他部门不得开办生活后勤服务项目。转制后的后勤实体要坚持为高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方向,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拓展校外市场,参与社会竞争,加快向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三、深化高校后勤人事制度的改革。高校后勤实体应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原高校事业编制人员性质不变。各高校在改革中可制定内部离岗退养政策,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且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人员,鼓励其内退,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高校人事部门负责对后勤实体的人事管理进行监督,后勤实体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奖惩、交流、调整等由高校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后勤实体人员的招收、使用、考核、奖惩、分配政策等应报高校人事部门备案。后勤实体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协助高校接受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有关经费由高校与后勤实体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