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填报《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或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招标备案表》(一式三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1)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提交能反映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提交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
(2)对施工招标还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年度投资计划(一式五份)②土地使用证或者预登记证(一式五份)③项目法人开户银行存入资金证明(一式三份);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并备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向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备案;
4、投标报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5、确定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6、踏勘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书面答疑并备案);
7、依法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8、递交投标书、开标;
9、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10、拟定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
11、招标人缴纳有关规费;
12、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3、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办将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三)分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施工许可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三)合同审查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起草合同草案送审,同时提交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办根据中标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对符合中标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的,招标人和中标人正式签订合同并备案(一式三份)。
招标办将合同转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施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2、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各专业施工图(一式两份);
3、结构计算书及计算机软件名称;
设计质检站将经审查的工程勘察报告、各专业施工图转一套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并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抄送招标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施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填报《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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