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办事程序》(试行)的通知
(黔建建通[2001]309号)
各市(地、州)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和转变机关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办事程序》(试行),现发布施行。
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
贵州省建设工程办事程序(试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
一、工程建设实施程序图
附图(略)
二、职能分工
招标办:负责项目登记、招标投标、工程合同审查;
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质量和安全监督;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
监察、计划、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监督。
三、办事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登记
1、建设单位领取和填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登记表》(一式六份,见附件一),按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年度计划(一式六份复印件)。
2、招标办收齐《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七日内予以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建设单位《贵州省建设工程( )招标备案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四份)、《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一式四份)、《贵州省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招标办将《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登记表》分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施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二)招标投标
办理了项目登记手续后,具备招标条件的,可以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