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铁岭市取暖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1]88号 2001年10月24日)
铁岭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铁岭市取暖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铁市价字(2001)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冬季供暖在确保供暖质量和供暖时间的前提下,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24小时不间断供暖每平方米22.00元,正常供暖每天早、午、晚按时供暖)每平方米21.00元;工业及商业用房24小时不间断供暖每平方米24.00元,正常供暖(每天早、午、晚按时供暖)每平方米22.00元。
收费单位要严格按价格政策规定执行。凡达不到规定供暖温度或时间的,供暖单位要退还用户部分或全部取暖费,并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供暖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对职工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线的特困户补贴政策,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