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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8日)修改

长春市政府令
(第44号)


  《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经2001年8月1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述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塑料制品,是指以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下列产品:
  (一)一次性餐饮具;
  (二)包装袋、垃圾袋;
  (三)农用塑料地膜;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塑料制品。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经贸、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交通、公安、商业和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科研生产单位和个人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制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塑料制品,自觉抵制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塑料制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违反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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