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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部分涉外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部分涉外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2001]262号 2001年9月27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我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工作安排的通知》[鄂办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在对省级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凡在我省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与内资企业同等收费标准。现将省管收费项目中部分涉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请各市、州、县予以公布,认真执行。

  附件:

部分涉外收费标准调整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原批准执行文号    原涉外收费标准   调整后收费标准
  财政       产权注册登记手续费  鄂价费字[1993]27号  境外企业105元    95元/户[含正副本]/户
  档案       抄写档案专用纸工本费 鄂价费字[1992]107号 按纸张成本,外   取消按3至5 
                                国人按5倍标准    倍收费,一
                                收,港澳台按3    律按纸张成
                                倍收        本收取。
  土地      “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鄂价费字[1992]130号 5-12元/年平方    5-8元/年
                                米         平方米
  质量技      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费  鄂价费字[1993]20号  1800元       540元
  术监督
  公安      外籍机动车行驶证工   鄂价费字[1998]220号 30元/证       10元/证
  公安      外籍机动车驾驶证工   鄂价费字[1998]220号 30元/证       15元/证
  公安      机动车临时驾驶证    鄂价费字[1998]220号 30元/证       12元/证
  药监      药品审批监督检查验   鄂价轻字[1988]165号 按国内企业标准   取消加收50%
                                另加收50%      规定,按国内
                                          企业的收费标
                                          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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