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的业务招待费的;
(六)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的;
(七)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的;
(八)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实行统一核算的全资电力企业,核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审批或确定审核审批权限的项目对税法明确规定必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除本通知第一、第二条已明确的权限外,现行税法规定的下列需要审核审批的项目,由市国家税务局按照税法规定,本着有利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审核审批权限,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一)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低于5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低于500万元的;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及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审核确认和审批;
(三)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四)总机构及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市区域内提取的管理费;
(五)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由分行(分公司)以下(不含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省级以下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的业务招待费;
(六)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进行清产核资净资产为负数列营业外支出时,净资产负数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
(七)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金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购置支出税前扣除;
(八)税前弥补亏损;
(九)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十)坏帐损失税前扣除;
(十一)贷款呆帐核销,其中:城市商业银行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低于500万元的;
(十二)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装修费;
(十三)城市商业银行及所属支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