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
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224号 2001年10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免、投资抵免等项目的审核审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几年来,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按照中央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要求,为适应“三项改革”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要,经研究,对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一)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
(二)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确认;
(三)总机构及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的管理费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
(四)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的;
(五)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进行清产核资,净资产为负数列营业外支出,净资产负数超500万元的;
(六)城市商业银行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贷款呆帐核销;
(七)工业类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八)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一)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其他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
(二)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确认;
(三)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审核确认;工业类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省内,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四)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省内少数企业在省外、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区域内提取的管理费;省、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