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
取外国签证代办费等收费的复函
(沪价费[2001]082号、沪财预[2001]68号 2001年10月14日)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我局所属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函》(沪人[2001]14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03号)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所属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为外国签证代办费及出国培训咨询服务费收费的执收主体。
二、收费标准如下:外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50元,代当事人填写外国签证申请表,代办费每份10元:当事人要求邮寄的,邮寄费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取。出国培训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你局按成本补偿原则制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上述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